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其中,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近些年,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此,交通运输部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2017年,部署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快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协同监管,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
❖ 2018年,成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家组,专家组分属于危险货物分类鉴定、运输包装、专用车辆设备、托运、运输作业、运输企业监管等6个领域,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的改革决策科学化水平。
❖ 2018年,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为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标准缺失老化、碎片化、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按照“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的总体思路,在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JT/T 617标准,对危险货物分类、运输包装、托运、装卸、道路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要求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 2019年,颁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弥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漏洞,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全要素管理作出系统规定和要求,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
❖ 2020年,发布实施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通常是危险货物的所有者,也可能是受货物所有者委托的第三方企业或单位。
托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源头,加强托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即运输企业要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要涵盖所托运的危险货物。
❖ 托运人应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2部分:分类》(JT/T 617.2)等标准规范为指导,正确界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联合国编号。
❖ 托运人应选择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具体实施方。
承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关键环节,承运人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主体,加强承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尤其重要,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运输装备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罐式集装箱等。承运人应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国家标准要求,选择与所承运的危险货物的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及设备。
❖ 运单是承运人按照要求进行制作、并交由驾驶员以电子或纸质的方式随车携带的运输单据。在运输中,执法部门可据此核对承运人、承运车辆、运介质是否同运单相一致,防止非法承运或超范围经营。
❖ 承运人应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如运单制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同时,承运人还应对从业人员还应开展定期安全教育。
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或运输容器的企业或单位。
装货“五必查”制度:
❖ 查车辆资质: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 查人员资质: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 查检验有效期: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查运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 查货物: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运输作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核心环节,参与方众多、要素最复杂,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概率最高的阶段。运输作业包括车辆行驶、停车、应急救援等方面。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是指导驾驶员、押运员及应急救援人员对事故初期处置的重要资料。承运人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承运人应按要求,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携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